江汉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2-10-16浏览次数:232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教财【2007】8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此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募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于每年9月进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第七条  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学生辅导员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八条  以班级(或年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得少于班级人数的15%。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须在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等级和程序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分为三个等级:

⑴ 特殊困难; ⑵ 困难;⑶ 一般困难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⑴ 学校每年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以下简称调查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送《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调查表》,并持表到家庭户籍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状况。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江汉大学家庭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认定申请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量化评分表》(以下简称评分表)不再提交《调查表》。

⑵ 每学年开学时,各班级认定小组负责组织学生填写《认定申请表》、《评分表》,申请的学生还需依照《评分表》中的各项指标向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提交一份书面的《个人家庭经济情况与在校表现说明》(500字以内)。

⑶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要集中学习国家资助的相关政策和家庭经济困难量化评分方法,深刻理解各种资助政策和评定的一般程序和标准。

⑷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要在辅导员或班主任的带领下审核学生递交的材料,评定家庭经济状况栏相应的分值,并对每个学生的消费状况及在校表现在同学中进行深入的探讨,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后组织班级全体同学进行民主评议,给出《评分表》中消费状况和在校表现的分值并计算出每位学生的总分,最后按总分排序确定班级名单,并由评定小组对全班同学具体介绍名单中各同学的具体家庭状况及各项得分情况,然后报学院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各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等级,在本院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院、系认定工作组答复仍有异议的,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公示无异议后,各院负责汇总审核通过的《认定申请表》报送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定,并建立起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十二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各院所报贫困生名单及《认定申请表》后,对师生仍存异议提出复议申请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核实并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可做出调整。材料汇总后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四章 认定方法及条件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

⑴ 个人及家庭拥有非营运私家车辆的;

⑵ 个人拥有高档消费品的;

⑶ 节假日经常利用受助资金外出旅游的;

⑷ 经常请客吃饭的;

⑸ 未经批准在校外租房住宿的;

⑹ 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困难的;

⑺ 在校期间被公安机关认定触犯法律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采取量化评分方法,参见附表。

第五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

第十四条 学校和学院应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加强诚信教育和感恩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教育学生努力学习,以实际行动回报国家和社会。

第十五条 在复查或随机抽查过程中,发现弄虚作假现象,核实无误的,取消受助资格,并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0一二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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