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规范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根据国家、省、市及学校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项目经费由财务部门专户核算,按专款专用、节约留用的原则,实行学校、学院(单位)二级管理体制。
第三条 ?项目负责人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预算、使用,并接受所在学院(单位)科研分管领导与科学研究处的监管。
第四条 ?科学研究处在学校领导下,统一管理全校科研项目经费,负责科研经费的预算、分解、划拨及经费使用的监管。
第二章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
第五条 ?学校对以江汉大学名义承担的国家级科研项目(国家863、973、国家支撑计划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实行经费配套政策。
第六条? 学校对以江汉大学为第一承担单位获得的上述国家级科研项目提供150%配套经费;对以江汉大学为合作单位承担的国家级科研项目的专题、子课题提供100%配套经费。配套经费实行下不保底(即按实际到帐经费按比例配套)、上限封顶(即自科类项目单项最高配套经费不超过50万元,社科类项目单项最高配套经费不超过25万元)的配套原则。
第七条? 学校对以江汉大学名义承担的其他副省级市及以上纵向项目实行奖励项目组的激励政策。
第八条? 学校对以江汉大学为第一承担单位获得的省(部)级(国家各部委、省科技厅、省委宣传部)重点项目给予实际到帐经费额度40%的奖励,一般项目(含省属厅局级项目)给予实际到帐经费额度30%的奖励;对以江汉大学为合作单位承担的省(部)级重点项目的专题、子课题按省(部)级一般项目对待。
第九条? 学校对以江汉大学为第一承担单位获得的副省级市(市科技局、市委宣传部)重点项目给予实际到帐经费额度30%的奖励,一般项目(含副省级市属委局项目)的项目组给予实际到帐经费额度25%的奖励;对以江汉大学为合作单位承担的省(部)级一般项目(含省属厅局级项目)和副省级市重点项目的专题、子课题按副省级市一般项目对待; 对以江汉大学为合作单位承担的副省级市一般项目(含副省级市属委局项目)的专题、子课题给予实际到帐经费额度20%的奖励。
第十条 自科类项目奖励经费单项最高不超过50万元,社科类项目奖励经费单项最高不超过25万元。奖励经费在确保科研项目完成的前提下可用于劳务费及其他奖励,由项目组负责人自行支配。
第十一条 对以江汉大学为第一承担单位获得的副省级市及以上无计划经费的纵向项目,学校进行经费资助:国家级自科类项目资助2万元,国家级社科类、软科学类项目资助1万元;省(部)级自科类重点项目资助1万元,省(部)级社科类、软科学类重点项目及省(部)级一般项目资助0.6万元;副省级市项目资助0.4万元。
第十二条 项目配套(奖励)经费的额度、配套(奖励)时间以学校年度科研经费配置总量、项目实际到帐经费的额度和时间为依据,按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合理安排。
第十三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到帐后按项管理,由科学研究处下达科研经费划拨通知单,项目负责人凭“江汉大学科研经费册”到相关财务部门办理经费划拨、登册手续。
第十四条 学校对享受经费配套的纵向科研项目按实际到帐经费额度的10%计提综合管理费。
第十五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项目任务书的要求。项目负责人根据研究计划和项目合同(协议),对项目经费制订用款计划,切实保证经费用于项目研究,并留足项目结题备用金。集体项目须指定专人管理项目经费。
第十六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严格按国家有关科研经费管理要求审批使用,单笔经费支出在0.5万元以内的,项目负责人签字即可支出;单笔经费支出在0.5万元以上、1万元以内的,项目负责人签字后,经所在单位分管科研领导审核签字即可支出;单笔经费支出在1万元及以上的,须经科学研究处审核、分管校领导签字后方可支出;单笔领用现金0.5万元及以上的经费支出由科学研究处审核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第十七条 在纵向科研项目完成后,经所在单位分管领导、科学研究处会签,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根据项目类别项目组可按不超过实际到帐经费12%的额度从配套费或课题经费中提取奖励经费或劳务费。
第三章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第十八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根据经费到帐情况分别由学校财务处或武汉江大科技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大科技公司”)实行收支管理。
第十九条 由江大科技公司实行收支管理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税金从项目经费中支付。
第二十条 学校对承担单项横向科研项目到帐经费较大(自科类项目30万元及以上、社科类项目1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组按项目实际到帐经费额度的10%进行奖励,并实行奖金封顶(自科类项目单项最高奖励50万元,社科类项目单项最高奖励25万元)。该经费主要用于与项目相关的劳务费、加班酬金等。
第二十一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到帐后,由科学研究处下达科研经费划拨通知单,项目负责人凭“江汉大学科研经费册”到财务部门办理经费划拨、登册手续。
第二十二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暂免提综合管理费。
第二十三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原则上以项目负责人管理为主,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合同(协议)规定的经费预算使用,但不得支出与项目研究无关的费用,支取劳务酬金须按国家规定纳税。
第二十四条 根据横向科研项目性质不同和研究工作需要,经所在单位分管科研领导、校主管部门会签,分管校领导审批后,项目组可按不超过实际到帐经费的20%作为劳务费。
第二十五条 横向科研项目对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和手续的单笔经费支出在1万元以内的,项目负责人签字即可支出;单笔经费支出在1万元以上、2万元以内的,项目负责人签字后,经所在单位分管科研领导审核签字即可支出;单笔经费支出在2万元及以上的,须经科学研究处审核、分管校领导签字后方可支出。
第二十六条 在横向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结余经费可用于项目组成员的奖励或其他项目研究;如该项目完成后需追踪服务,在委托单位没有追加服务费的情况下,应预留10%的研究经费作为后续服务经费。
第二十七条 对于合同经费在10万元及以上的横向科研项目,应预留5%的风险保证金,待项目按合同(协议)完成全部研究工作后全额返还课题组。若项目未按合同(协议)规定完成科研任务的,学校将根据相关情况扣除全部或部分保证金。
第二十八条 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的,技术转让所得收入视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对待。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科学研究处根据教职工承担科研项目情况办理“江汉大学科研经费册”,项目经费支出凭经费册报销。
第三十条 单件超过1万元(含1万元)的设备购置,由科研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学院(单位)、科学研究处、设备处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执行。设备购进后,项目组在办理完固定资产验收、登记及出库领用手续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一条 学校鼓励用科研项目经费购置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凡以项目经费购买图书资料价值在0.3万元以上者,课题组可按购物额6%的比例从项目费中提取奖金;购置单件设备价值在1万元以上者,可按购物额5%的比例从项目费中提取奖金。
第三十二条 用科研项目经费购置仪器设备或大宗同类资产及其他学校认可列入固定资产管理范畴的资产,参照《江汉大学仪器设备购置管理办法》、《江汉大学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根据项目研究合同(协议)划拨至项目合作(协作)单位的项目经费支出由科学研究处核准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第三十四条 科学研究处对各科研项目支出进行分类登记,并定期会同相关财务部门对项目经费使用的合理性进行审查,发现问题有权作应急处理。
第三十五条 正式结题且无后续服务的科研项目,结题后3个月内,项目负责人须持科研经费册、科研项目结题通知单到相关财务部门办理经费清理、注销手续。有后续服务需要的科研项目,待项目研究合同(协议)规定的服务期满办理上述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学研究处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的管理文件废止。